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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乙夫妻二人因生活需要,决定出卖共有的一幅画。后甲到外埠与其朋友谈及出售该画之事,便由朋友介甲乙夫妻二人因生活需要,决定出卖共有的一幅画。后甲到外埠与其朋友谈及出售该画之事,便由朋友介绍将该画卖给公民丙,于5月6日达成协议后,先付价款半数,其余价款交画后全部付请。甲回家后,始知其妻乙于4月8日已将该画卖给公民丁,先付价款1/3,余款约定于5月31日全部付请,且丁已将该画取走。到期乙要求丁给付未交的价款,丁以该画有水渍(经查确有水渍)和不慎遗失为理由,要求降低价金,分期付款。同时,丙见甲久不交画,也向甲请求履行合同,甲以该画已买给丁为由,要求解除合同。甲、乙、丙、丁之间为此发生纠纷,告到法院,请求处理。在诉讼进行中,法院发现该画在公民戊处(戊系从丁手中买来)。于是,甲、乙、丙、丁都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。
:这些案例涉及到了哪些法律了关系和法律主体?这些主体的行为应如何认识?甲与丙之间订立的合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?为什么?乙与丁之间订立的合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?为什么?本案应如何处理?为什么? |